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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兵单位实施方案
时间:2015-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院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兵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检察环节的青少年维权职能,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权工作社会化运行机制,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实现2015年成为芜湖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兵单位的目标。

  二、具体措施

  1、侦查监督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能特点,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熟悉青少年特点、善于做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官专门承办青少年犯罪案件。

  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受案前,应尽可能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努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案后,在依法讯问,未成年人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及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审查犯罪事实的同时应当认真收集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成长经历等资料,分析研究犯罪原因,综合考虑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寓教于审,把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贯穿于审查批准逮捕的全过程,让每个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认真研究和探索符合青少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帮教手段和讯问方法,杜绝违法讯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阶段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情况和问题。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被诱骗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少数不批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其中未成年人应建议实行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押制度,并及时与监所部门联系,做好未成年人的监内感化和教育。对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不批准逮捕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学校、社区和家庭组成帮教小组,开展帮教活动。根据弋江区境内高校的特点,结合有关专项活动,加强开展对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调研,对本院开展的与“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有关资料进行搜集,整理。

  2、公诉部门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诉意见的宣传教育作用,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进行监督,确保“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审判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公诉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熟悉青少年特点、善于做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官专门负责,案件承办人必须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人应主动与该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居委会联系,了解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采取妥善措施,做好帮教工作,寓教于诉。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会同公安机关、学校、社区、家庭和侦查监督科,组成帮教小组,开展帮教活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提起公诉的青少年,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提起公诉青少年,特别是的未成年被告人,承办人在开庭前应当做到和其父母或者辩护人、学校老师见面,听取他们的意见,掌握该被告人思想动态,正确分析犯罪根源,教育被告人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对青少年被告人的讯问,要体现出细致、关怀,必要时,承办人可以建议法庭要求其老师到庭,以利于青少年被告人的教育。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在法庭调查后,应当发表有针对性的公诉意见,充分阐述他们构成犯罪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对于悔罪态度较好,具备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青少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适用缓刑。公诉意见应着重剖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指出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阐明适用法律给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并通过案件的事实,以案析法、宣传法制,增强青少年被告人的法制观念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同时,公诉部门应对人民法院涉及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积极参与跟踪帮教,努力为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工作中,既要维护青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好青少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征得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做好“五种人”中青少年监管检察工作。

  3、自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询问未成年人证人的,必须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询问;搜查犯罪嫌疑人住所时,应避免未成年家属在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对涉及青少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如离婚案件、遗产分割案件或针对学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优先办理,快审快结,切实维护青少年人的合法权益。

  5、技术部门应对青少年维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整理相关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兵单位所需的音像材料。

  6、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受理举报线索和接待控告、申诉时,应优先处理涉及青少年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跟踪监督处理结果。复查青少年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青少年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或辩解,认真审核、查证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7、党、团支部应积极发挥青年党、团员的作用,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对弱势青少年群体给予物资帮助、生活关怀、精神引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积极向上的人格。

  8、结合办案,开展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一是努力建立维权工作社会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区检察官作用,积极与综治办、团委、司法局、教育局、妇联、公安局、法院及街道、社区居委会、村镇基层组织、学校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合力。二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一方面,坚持选派优秀干警担任辖区内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公益广告、图片宣传、带法回家等形式在校园、社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提高青少年辨别是非的能力。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专栏等平台,开展法律咨询,加强法制宣传。三是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帮助家长提高法律意识,使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发挥作用。

  三、实施步骤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和建立“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青少年维权工作进行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侦查监督科。

  2、开设“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电话设在侦查监督科,号码4830711,由侦查监督科具体负责,为青少年及其家长提供法律咨询。

  3、各职能部门在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兵单位活动中,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在侦查监督、提起公诉、自侦部门、控告申诉、民行检察、技术部门等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青少年维权岗的具体工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