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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弋小检说法——老鸭汤里加罂粟“好味道”背后有猫腻
时间:2022-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因追求鲜美爽口的味道,众多消费者将老鸭汤等鲜美食品作为外出就餐或点外卖时的必点菜品。但往往有不法商家为迎合消费者的口味、追求销量,选择在此类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粉,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今天,弋小检说法将为大家介绍一起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某甲在经营某老鸭汤小吃店期间,为使其制作的老鸭汤等食品味道更好,以每斤200元价格购进罂粟壳,自行磨成粉添加在老鸭汤及相关食品内对外销售。此外,某甲还将购入的罂粟壳粉分售给某乙、某丙经营的两家分店,添加在老鸭汤及相关食品内对外销售。经检测,查获的店内食品中均检测出的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成分,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并且现场对部分食客尿检呈阳性。至案发,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累计约90万元,某乙和某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共计约30万元。

之后,经弋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定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九年不等的刑期,并处20万至24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弋江区检察院认为某甲、某乙、某丙等人长期生产、销售加入罂粟壳粉的老鸭汤,对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危害,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某甲、某乙、某丙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上述三人承担民事赔偿金共计120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为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也有权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提醒

广大食品生产、销售商家,在追求销量的同时,切记不能触犯法律红线,盲目迎合市场需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市场食品质量良莠不齐,在追求好味道的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门店、消费安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