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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检察:用心用情办“小案” 让农民工不为“薪”烦
时间:2023-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5月,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某雇请农民工黄某某在芜湖市某小区楼栋内安装空调,双方口头约定劳务工资为8150元。完工后,吴某某未支付工资,而是向黄某某出具一张欠条,注明上述事实。此后黄某某多次向吴某某请求支付所欠工资未果,黄某某欲起诉吴某某追讨工资款,但缺少吴某某身份信息且联系不上,法院无法受理,无奈之下,黄某某来到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立案后,为帮助黄某某讨薪,解决其工资久拖不决问题,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黄某某了解相关情况,对该案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吴某某身份信息,检察干警第一时间前往项目工程单位了解情况,经过走访了解到吴某某的相貌特征,口音,年龄等情况。掌握情况后,检察干警遂前往某区公安分局依法查询吴某某身份信息,由于同名同姓的人员较多,结合走访掌握的情况进行一一筛选比对,很快锁定了欠薪人吴某某。最终,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黄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近日判决吴某某支付黄某某工资款8150元。

雇主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雇佣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不得拖欠其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根据上述法律、条例规定,吴某某作为雇主应当及时足额支付黄某某的劳务工资。

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注重运用调查核实权,认真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缺少被告身份信息且联系不上,导致无法起诉,弋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向相关人员、单位了解情况,实地走访,获取被告关键特征信息,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比对筛选,最终,获得了被告身份信息,帮助当事人维权成功,实现了群众权益保护的最大化,体现了检察办案的温度。

今后,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会一如既往地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优势,及时高效回应和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