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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弋小检说法:打击伪劣电子烟 保障消费者权益
时间:2024-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又是一年“3·15”,2024年消费市场的主旋律是“激发消费活力”。要让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需要构建消费者安心消费的市场环境,这不仅需要商家的诚信与消费者的理性,更需要公正的法治环境作为后盾。近日,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伪劣电子烟的案件正式宣判,本期“弋小检说法”就从本案出发,提醒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警示广大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创公平消费环境。

电子烟作为新型烟草,其生产、销售都和普通卷烟制品相同,由国家专营专卖。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因伪劣电子烟成本低、利润高,不惜以身试法,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这一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烟草专卖秩序,且这些伪劣电子烟没有经过强制安全和质量认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被告人郭某、姚某某、盛某某、巫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他人处购进伪劣电子烟进行销售牟利。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等四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弋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检察官提醒广大商家,电子烟产品和普通卷烟制品同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销售电子烟,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私自生产销售调味电子烟产品、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等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请广大商家依法依规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子烟或者其他商品时,一定要从正规商家处购买,购买时要留心商家是否取得烟草销售许可,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买到了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者无生产厂家的伪劣产品,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严禁购买、使用电子烟产品!

法律法规

未经许可,销售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触犯哪些法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消费市场,弋江区检察院积极履行职责,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免受不法侵害,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与正义。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法律威慑,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同时,我们也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