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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小检”说法】民事执行难,检察机关如何监督?
时间:2023-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执行人刻意阻碍执行,致使法院无法强制腾房,申请执行人如何维权?

近日,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被执行人安排家中老人居住在被执行房产中,刻意阻碍执行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钱某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与钱某维、吕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钱某维房产迟迟未及时启动拍卖程序,存在怠于执行情况,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称该房内住有老人无法强制腾房。钱某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采取行动:一是依法调卷审查,并向执行法官核实了目前无法强制腾房的原因,张贴腾房公告之时可能存在被执行人刻意制造阻碍执行的情况。二是上门调查核实,发现该房屋目前已无人实际居住,但法院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三是约谈被执行人,阐明刻意阻碍执行的刑事法律风险,被执行人坦诚目前房屋实际已无人居住,拖时间不腾房是为了卖更高的价格。经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阐明利害关系,被执行人最终承诺尽快腾空房屋,把钥匙交给法院。后检察机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同时对被执行人刻意阻碍执行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终,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检察建议,在收到被执行人交付的房屋钥匙后,立即启动了处置程序,对涉案房屋已经进入到评估阶段。申请人钱某随即也向检察机关送来了感谢信,认为该案能顺利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监督和对被执行人的释法说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检察官说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