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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小检”说法】亲待,子欲养否?——弱势老人如何维权追索赡养费?
时间:2023-08-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弱势老人需要救助却又不完全符合民政救助政策时,检察机关如何帮助弱势老人追索赡养费?

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梁某贵追索赡养费的支持起诉案件。

案件办理情况

梁某贵,现年64岁,离异,因中风致身体偏瘫,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人照料,被某街道办事处通过民政救助的方式暂时安置在养老院,每月需支付2800元养老费用。多年前,梁某贵与妻子育有一子梁某聪,然在梁某聪年幼时,梁某贵与妻子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子梁某聪随梁某贵一起生活。现儿子梁某聪长大成人,于某私企工作,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有赡养能力,但拒不支付生活费及相关医疗费用,未尽赡养义务,梁某贵无奈遂向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帮其追索赡养费。

该院承办检察官在了解案情后,多次去往某养老中心向梁某贵和养老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向梁某贵宣讲《民法典》中有关赡养的法律知识。同时联系梁某贵的儿子梁某聪 ,听取梁某聪的陈述,调查相关情况,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该院决定支持梁某贵提起追索赡养费诉讼。在帮助梁某贵收集证据材料和草拟法律文书后,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最终,该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负有抚养义务的儿子梁某聪每月给付无劳动能力的父亲梁某贵赡养费1200元。

办案效果

从法律而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人情伦理而言,子女对父母有奉养尽孝的责任;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国有财产而言,子女无力赡养方能符合民政救助政策。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结合法理情理,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弱势老人追索赡养费,保障了老人的晚年生活,让老人能安心度过晚年;另一面通过支持起诉督促其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减轻了民政社会救助的负担和压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了国有财产安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说法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适格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