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来看看一起检察官运用民法典支持起诉的故事:
2023年7月5日,洪某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该公司将货车出租给洪某某用于货运,租赁期限三年,租金3800元/月,押金20000元,于提车时支付。同时,洪某与该公司签订《就业推荐服务协议》和《司机上线通知书》,由该公司给洪某安排物流业务,收入由公司从平台上取出给洪某。2023年7月6日,该公司先后安排洪某给“货拉拉”“多多买菜”平台送货,因工作强度大、体力不支,洪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解除汽车租赁合同,自愿放弃所有收入,要求公司退还20000元押金,但该公司拒绝退还。2023年8月15日,洪某向弋江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该院查明:洪某因满60周岁无法注册“货拉拉”等物流平台,某供应链公司遂冒用他人驾驶证注册接单,让洪某送货。此外,上述《汽车租赁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格式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出租方的责任,加重承租方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等规定,该《汽车租赁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合同无效,该公司应当返还洪某租车押金。
因洪某系退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要求供应链公司退还租车押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弋江区检察院遂向弋江区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洪某也顺利拿回租车押金。
“货拉拉”“多多买菜”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具有智能化、运力强、匹配效率高等优势,但也存在运输司机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弋江区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敏锐地发现物流公司招募超龄司机,并以虚假身份在物流平台注册接单,合同格式条款侵害劳动者权益等问题,充分运用民法典,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切实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