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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跟踪回访
时间:2023-06-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很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好好珍惜,最近我随父亲在芜湖做园林绿化工程,干干活,感觉挺不错。”

6月14日,弋江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一起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并对该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帮教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案情回顾:2022年8月20日凌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军(化名)伙同他人在中央城大酒店附近、柏庄金座公寓某室内等处以暴力殴打、报警威胁等方式,强行抢走被害人共计四部手机、二百余元现金和两双运动鞋、香烟若干包。次日,小军在某公寓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四部手机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弋江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过程中充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因小军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坦白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此,从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层面考虑,弋江区检察院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决定对小军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6个月。

在考察期内,弋江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跟踪回访,并借助社会支持体系,委托新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予以定期帮教。回访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军汇报了近期的思想、生活情况。随后,检察官以情动人,与小军进行了深刻地谈心谈话,告知其考察期内遵纪守法,不可再犯,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并要求他定期做思想汇报,以便考证其是否能顺利通过考察期。

参与回访的人民监督员对弋江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致力用司法温情努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作风表示肯定,同时教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珍惜机会、积极悔改,教育其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家庭教育,关爱子女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