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酒驾违法”的法治观念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驾驶原则已深入人心。然而部分司机却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只要能逃避血液酒精检测,就无法定罪”
事实真的如此吗?
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在芜湖市弋江区驾车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手持式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属醉酒驾车。随后民警依法将胡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胡某某为逃避处罚在抽血前逃跑并将电话关机。次日下午,胡某某到案,此时已无法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检察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低于80mg/100mL的为饮酒驾车,高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醉酒驾车属于涉嫌犯罪的行为,通常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是血液酒精鉴定结果。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抽取血样前脱逃,则以现场呼气检测的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或抽血测试前又饮酒的,如果测得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也会认定为醉酒驾车。
酒驾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各位司机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基本原则,切莫酒后驾车,更不要心存侥幸,尝试通过钻法律的空子以逃避惩罚,其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最终仍要面对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