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哪些行为属于阻权行为?
如果您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可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诉或者控告:
(一)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控告、申诉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控告或申诉申请书,载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联系方式、被控告、被申诉单位的名称及相关的身份、请求事项及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事实和理由;
(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资格证明、当事人委托手续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三)证明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
提交方式有哪些?
(一)当面提交:芜湖市弋江区马仁山西路162号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部门:第三检察部,联系电话:0553-3932000
(二)邮寄:芜湖市弋江区马仁山西路162号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邮编:241000。
(三)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http://www.12309.gov.cn)在首页点击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提出控告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