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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弋小检说法|国际爱鸟日,对非法狩猎行为说不
时间:2024-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1日是“国际爱鸟日”,这个节日的设立是为了庆祝鸟类的美丽与多样性以及它们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

养鸟、遛鸟是我国的一项传统休闲活动,也有一些人从事饲养、贩卖鸟类的工作。但是,经营鸟类产品一定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捕捉野生鸟类,很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受到刑法的制裁。

以案说法:

陈某某家住芜湖市弋江区,其在自家附近的稻田中使用自制的抄网捕获了十二只野生斑鸠,其中六只为山斑鸠,六只为珠颈斑鸠。其在菜市场售卖斑鸠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所有斑鸠随后均被放生。经鉴定,山斑鸠和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且陈某某使用的抄网属于禁用工具,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检察官提醒

从事动植物相关行业的养殖、采集、售卖、捕猎工作,一定要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许可,并且严格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行为,切勿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非法捕猎、捕捞。

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野生动物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勿未经许可参与野生动物交易。有购买宠物、观赏用动植物需求的,要在合法经营的花鸟市场内选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