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
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2-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报告

2016年9月13日在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卫

区人大常务会议:

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将我院2013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情况

2013年以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矛盾化解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依法履职,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申诉渠道不断畅通。依托“检察官进社区”工作,积极搭建便民申诉平台,推动“检力下沉接地气”,实现由等案上门到深入群众、上门受理的工作方式转变,广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合理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深入高新区各企业开展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知识讲座,为企业员工的劳动争议、权益保护等问题释疑说法,拓展案源渠道,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建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制度,从人大、政法委、信访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选聘了一批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引导“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努力解决“信访不信法”的问题。

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不断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在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方面,积极通过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法院纠正错误裁判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在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方面,注重监督纠正审判程序中“不立不裁”、违法送达、违法保全及违反管辖、回避、审限规定等情形。在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方面,监督纠正民事执行裁决违法和执行活动违法,依法介入法院执行款物清理专项活动,与法院执行部门协作化解案件矛盾。近三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0件,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3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提出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 8份,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7份,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10余次。

监督效果不断提升。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具体审查方法的总结和运用,加强与法院沟通,求同存异,确保抗点准确妥当。在法律文书上,紧紧抓住原审裁判中存在的错误进行分析说理,做到观点准确,论证充分,逻辑严密,分析透彻,促使监督意见能够尽快得到市院支持或法院采纳。近三年来,本院提请抗诉的3件案件中,2件获市院支持并经法院改判,1件由市院与市中院协调处理;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中,85%都是法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促使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案结事了,取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出的审判程序、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共15份,均被法院采纳并妥善化解案件矛盾。

(二)强化服务大局意识,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立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关注社会民生,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生态环境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等问题入手,开展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和支持起诉工作,服务和保障弋江区经济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与区环保分局会签《关于建立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依托“两法衔接”平台,与工商、国土等行政机关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形成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打击合力,先后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居民楼下大排档油烟污染、高新南区水塘污染、非法石子加工点粉尘污染等一系列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通过检察建议促使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职和当事人及时整改。根据区政法委的部署,介入纬七路高校园区综合服务中心临时门面的依法拆除工作,通过支持起诉帮助3名创业大学生讨回了房租和押金,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牢固树立“抗诉与息诉并重”的执法理念,把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对于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纠正错误裁判或违法行为;对有和解条件的,配合法院协调,共同化解矛盾。对于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运用通俗易懂“接地气”的方式释法说理,说明不支持理由。对可能引发或激化矛盾的,依照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做好预案,防止矛盾激化或因执法不当引发新矛盾。三年来,我院办理的40件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提请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只有9件,仅占22.5%,绝大部分案件都做了服判息诉或执行和解工作,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深入推进改革创新,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行政检察三项改革的重要部署。全面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高检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积极开展探索改革试点工作。

率先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围绕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三年来,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12件,均通过“诉前督促程序促使当事人或行政机关及时整改,其中“崔某某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作为我省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呈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大胆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围绕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发生行政违法行为的领域,积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三年来,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怠于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致使当事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案件线索15件经审查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或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12份。

(四)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队伍素质和监督能力

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在区人大及常委会的支持下,根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和需要,调整检委会人员结构,让民行科长担任检委会委员,便于民事行政案件的讨论和决策研究。通过选调精通民商、行政业务的高学历干警到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选派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到法院业务庭挂职锻炼,组织干警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等方式,锻炼和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业务能力水平。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业务流程规范》,坚持受审分离、承办人独立审查、部门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质量保障机制。健全办案质量评查机制,每年定期有针对性的开展案件质量自查和集中评查,提出整改措施,保证案件质量。深化检务公开,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申诉风险提示、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等制度,确保公正透明司法。

二、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薄弱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监督力度、效果与大局需要、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二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还存在认识偏差,监督理念和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三是要适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了解不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职能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认知度。在依托传统宣传模式的基础上,注重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办案流程和经典案例,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二)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健全多元监督格局。“提请抗诉”为后盾,综合运用检察机关各项监督职能,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的刚性,继续推进支持起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公益诉讼等改革探索,健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督能力。配足配强民事行政检察力量,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和办案风险防范意识,全方位提高包括理论基础、法律适用、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在内的各项司法能力,大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民事行政检察人才,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监督能力。

(四)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民事行政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及时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决策举措,认真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决定。通过举行检察开放日、重大疑难案件公开听证等活动,努力打造阳光检察,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民事行政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此次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是对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我们将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牢牢抓住机遇,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开拓进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有关用语说明 

 

 

民事行政检察: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提请抗诉: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建议同级人民法院纠正。

支持起诉: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欠缺诉讼能力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检察三项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内容,是党中央为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针对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三项职能改革的重要部署。

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试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内容同上),试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督促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有关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