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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小检说法: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时间:2023-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近亲属,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

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至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注意事项

1.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拒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4.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6.对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批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