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号外!弋江检察参加的2019年度最后一场新闻发布会都说了啥?
时间:2020-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弋江区检察院入选的典型案例

芜湖乙建设公司等骗取调解书 

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伪造证据     再审检察建议 

【要旨】 

在建设工程领域,为逃避债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工程量结算单、虚增工程量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监督,维护司法秩序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5日,芜湖乙建设公司中标芜湖某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某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后,芜湖乙建设公司分别与王某某(芜湖乙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荣的亲家)、毛某某(王某荣的五女婿)、俞某某(王某荣的四女婿)各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书》,将该项目土方回填、道路下水等附属工程分包给王某某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1600万元;将该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分包给毛某某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1200万元;该项目三栋安置房建设工程分包给俞某某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960万元。2017年初,芜湖乙建设公司资金链断裂,王某荣为避免公司在芜湖某投资公司的未付工程款被其他债权人保全,授意公司工作人员在制作结算单时,将王某某未实际施工的面包砖和沥青道路等工程、毛某某未施工的7栋楼景观绿化工程均计算为已完成工程量,合计虚增工程款936.47万元,同时将结算日期提前并按月息2%计算延期支付利息,合计虚增利息663.58万元;将俞某某的工程结算时间提前并按月息2%计算延期支付利息虚增利息89万元。

2017年3月10日,王某某、毛某某、俞某某分别以芜湖乙建设公司为被告诉至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芜湖乙建设公司支付王某某等三人未付工程款及延期支付利息共计4515.48万元,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分别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3月19日,法院根据王某某、毛某某、俞某某的申请,分别对芜湖某投资公司未付工程款予以(首轮、二轮、三轮)保全。2017年4月、6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相继作出了(2017)皖0203民初933号、932号、9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芜湖乙建设公司欠王某某等三人工程款及延期支付利息合计4142.036万元。2017年7月,王某某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芜湖某投资公司扣划工程款1631万元,随后王某某又将上述款项转至芜湖乙建设公司和王某荣控制的账户,由王某荣支配使用。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8年3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多名案外人举报,经对举报线索初查发现如下疑点:一是采取保全措施在先的当事人均为王某荣亲戚;二是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遭承办法官拒绝,在委托第三方出具评估意见书后法官才主持调解;三是现场仍有部分在建工程未完工,与工程量结算单明显不符;四是据执行法官反映,被执行人主动到芜湖某投资公司协调扣划工程款事宜。综合上述情况,该案系虚假诉讼可能性很大,遂决定立案审查,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调查核实一是通过勘察施工现场,确认工程结算单上部分工程未实际完工,二是调阅涉案卷宗材料,调取涉案银行账户流水,确认扣划的1631万元执行款最终回到芜湖乙建设公司和王某荣控制的账户,同时发现芜湖乙建设公司为三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三是两级院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芜湖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同时控制王某荣及亲属、主要经手人、诉讼代理人等六人,分组进行询问,查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伪造工程量结算单、虚假调解等主要犯罪事实后,及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瓦解攻守同盟。四是通过对工程量核算、利息计算等专业性问题委托评估审计、专家咨询、收集证人证言等,查明芜湖乙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的内容不真实,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

监督意见 2018年11月26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弋检民(行)监[2018]34020300004-6号三份再审检察建议书,指出芜湖乙建设公司为逃避债务,与王某某等人恶意串通,倒签结算单时间,虚增工程量,虚构利息,以超过实际债权数额数百万元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妨碍正常司法秩序,致使其他案外人合法债权难以实现,建议依法再审。

监督结果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2019年5月10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前述涉案的调解书和裁定书。此外,王某荣、王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

1.伪造证据虚增工程量是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形态,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本案当事人因资金链断裂,为逃避债务,采用倒签结算单时间计算延期支付利息、将未完成工程量计入已完成工程量等方式捏造虚增债权,借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此骗取法院快速作出首轮诉讼保全、虚假调解和执行扣划省委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双方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法院的被动审查一般很难发现,检察机关应对此类案件的加强法律监督。

2.虚假诉讼行为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朋友关系、关联关系等特殊的利益关系,隐蔽性强,检察机关应通过调查核实瓦解“利益同盟”。在进行调查核实时,要认真分析研判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意图,采取先固定外围证据,后接触当事人的策略。在询问调查对象时,要区别对待,适时出示证据,反驳不合理辩解,争取各个击破。本案采取的策略是,先锁定施工进度、资金流向、工程量核算等外围证据,适时出击,突破心理防线;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时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并根据行为人的认罪态度,适时变更强制措施,较好推动了本案虚假诉讼的查处。

3.虚假诉讼调查要善于借助“外脑”,提升办案能力。本案涉及到实际工程量的核算、公司会计账册审计、工程款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等一系列比较专业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特别邀请了工程技术咨询专家、审计人员、评估鉴定人员参与办案,助力解决虚假诉讼监督中的“专业”难题。

4.虚假诉讼监督需要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本案中民事检察部门通过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虚假诉讼调查机制,充分借助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刑事检察部门较强的引导侦查能力,开展虚假诉讼调查,形成打击合力,有效维护了司法秩序、司法权威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