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二、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预算为部门汇总数。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9.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5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预算0.5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省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安徽省机关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207号)规定。2015我院公务接待为0.57万元,同比计划下降0.02万元,下降3.5%,主要降低接待标准。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8.52万元,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没有用于办案业务用车的更新购置;公务用车运行费18.52万元,包括燃料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保险等支出,用于保障办案业务、日常公务、监督检查、政策调研等需要。2015年我院公务用车费用为20.96万元,计划同比下降2.44万元,下降11.6%,主要目的降低费用。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皖办发[2011]11号《关于印发<全省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规定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对弋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弋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弋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3.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承办刑事赔偿事项。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5.开展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并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依法对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9.对在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10.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开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开展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12.协助区委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 13.协助区委管理和考核干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14.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5.规划管理本院的计划、装备、财务工作。 16.负责其他应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概况 弋江区人民检察院编制43人,目前在职43人;聘用人员15人。退休人员14人。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抓以下五方面工作:一、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深化改革大局;二、认真履行职责,推进平安弋江建设,三、突出工作重点,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四、加强法律监督,推动法治弋江建设,五、强化教育管理,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六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四、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弋江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可支配收入7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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