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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拿钱也是犯罪
时间:2014-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我院查办的芜湖市商务局商贸服务和市场运行科副科长兼商务综合执法队队长余某某滥用职权案作出有罪判决。

  经查,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余某某在芜湖市商务局市场运行科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现场监督和审核把关的工作职责,使得生猪屠宰企业虚报的资料得以审核通过,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共计50余万元,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涉嫌渎职犯罪。

  案件办理后,我院及时向芜湖市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财政补贴的审核把关上报工作,保障国家补贴财政资金不流失,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市场食品安全。该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我院检察建议,及时反馈,并邀请我院检察官到该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不以收受他人贿赂为条件,只要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

  上述案例中,余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负有监管职责,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显然构成渎职犯罪。根据刑诉法规定,渎职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弋江区检察院反渎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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