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
开设赌场案件的分析
一、办案情况
自2015年来,弋江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开设赌场案件47件78人。其中2015年6件7人,2016年14件24人,2017年12件15人,2018年截止6月27日15件32人。经审查对53人批准逮捕,对22人不捕,3人仍在审查阶段。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开设赌场案件73件157人。其中2015年19件34人,2016年23件39人,2017年19件26人,2018年截止6月27日12件58人。从受理人数分析,近三年来呈现较大涨幅,特别是2018年1-6月份增长明显,该类犯罪呈井喷状态。
二、案件特点
(一)共同犯罪特点突出,团伙成员分工明确
在此类案件中,分工明确,有股东出资,有专人管账,还有专门负责接送赌客,此外,还聘有工作人员负责账收钱的,机器购买、维修等等。
(二)地点隐蔽性强、流动性大
由于一般赌博机具有体积小、易于隐藏的特点,此类犯罪行为对场所要求不高,只要一间能摆放赌博机的小房间就可以实现。为逃避查处,行为人往往以开设电玩游戏、物品租赁等为掩护,企图用合法外衣掩盖犯罪行为。
(三)开设赌场形式多样,且呈现智能化手段
一是提供赌具以“推牌九”、“赌单双”、“百家乐”等方式供他人赌博;二是赌博机赌博;而今年,出现了一种利用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新型方式,在网络上下注进行赌博,此类案件一间房、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即可完成,既隐蔽、方便,又因为网络参与人数多,赌资多,能赚取高额利润。
(四)犯罪主体群体特点明显,犯罪嫌疑人中不乏有“顶包”现象
通过对近三年开设赌场罪的审查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分析可以发现,有50%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尿毒症、心脏病、糖尿病等严重疾病或残疾。他们普遍年龄偏大且文化程度较低,无正当职业。通过分析上述人员身份特点,不难看出仅凭个人,无法或无力经营赌博场所特别是较大规模的动漫城,我们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发现“顶包”现象时有发生。
四、开设赌场犯罪原因分析
(一)法制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我院办理的开设赌场犯罪中,涉案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这只是一种受欢迎的娱乐活动,不是犯罪。
(二)受利益驱动,涉案人员铤而走险。对于大多数赌博者来说,赌博易获得暴利,是发财致富的捷径,这成为他们参加赌博的内在动因。虽然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加强,但低成本、高收入不断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三)开设赌场犯罪判决存在轻刑化问题。开设赌场犯罪处罚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现象偏多,导致很多犯罪人员有恃无恐,甚至在缓刑期间重蹈覆辙。
五、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客观证据和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办理网络赌博案件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在第一时间对记录、网站、硬盘等加以冻结固定,以免后期证据灭失。
(二)建立提前介入联系制度。2017年8月份,我院正式开启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将原先的公诉科和侦查监督科合并为刑事检察部,诉前监督也随之发生变化,监督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即在立案后、逮捕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如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赌场以新型的“百家乐”赌博方式为主,参赌人员众多、赌资巨大,在本地区影响较大。针对此案,我院利用整合后的刑事检察部资源,将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到审查批捕阶段,不仅将前期抓获的5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还直接追加逮捕了本案另外两名漏犯。
(三)形成合力,加大对开设赌场罪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