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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与“黑恶势力”相关的罪名都在这里了!(第二期)
时间:2018-10-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出重拳,扫黑恶,保平安 

   “黑恶势力”所做所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须接受法律的裁判。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来看看“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灾区”涉及哪些罪名?

   案例:

   2015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在A市B区一饭店吃饭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附近,因与一轿车会车互不相让致道路拥堵,同在附近吃饭的蔡某、江某、孙某、邓某等人车辆无法移动,并因此与蔡某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后被拉开。

   被告人李某某被打后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反映上述情况,同时电话纠集被告人穆某某、周某,被告人周某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丁某、葛某,上述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后使用所驾驶轿车围堵蔡某、江某等人车辆。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返回现场并与丁某、穆某某、周某等人一起吃烧烤。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先行离开,在前往停车位置途中见蔡某、江某等人倒车准备离开,遂电话纠集被告人穆某某,被告人穆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周某、丁某赶到现场与蔡某、江某、孙某、邓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丁某持刀将江某、孙某捅伤,另丁某、周某亦在冲突中受伤。经法医鉴定,江某右手,左肘多处创口伴皮肤缺损,经植皮手术治疗,创口累计长度超过15cm,评定为轻伤二级;丁某鼻骨多发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周某头皮创口,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积极参与持械斗殴,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穆某某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检察官说法:

   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只要斗殴中的一方行为人具备聚众的要求,就可以构成本罪。

 

    案例:

   2010年7月,被告人连某某为在原“某电影院”所在地开发商贸城,得知电影院场地承租人邵某、金某经营的华联超市承租期限未满,遂分别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和张某某等人采取铲车堵门阻断购物通道,连续停电致使超市多次被迫中断营业等手段,使华联超市不能正常经营,最终迫使华联超市业主邵某、金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2010年,被告人连某某承接了A市某驾校扩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为强行征地,被告人连某某指使被告人郭某某、章某某等人数次窜至B村对村民进行恐吓、威胁。2011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连某某在驾校与C村部分村民尚未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土地补偿款尚未落实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章某某、王某某等人强行平整村民土地进行施工,受到村民的阻止。被告人章某某、王某某向被告人连某某报告因村民阻止无法强推施工后,被告人连某某遂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卢某某等人来到施工现场,对在场村民进行威吓,并将马鞍村村民王某庚、王某辛、王某丁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庚、王某辛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指使郭某某、张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扰乱超市经营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说法:

    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之行,均有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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