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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与“黑恶势力”相关的罪名都在这里了!(第三期)
时间:2018-10-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出重拳,扫黑恶,保平安  

    “黑恶势力”所做所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须接受法律的裁判。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来看看“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灾区”涉及哪些罪名? 

 

    案例:

    被告人赵某租赁某处办公室,对外以小贷公司名义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2017年,被害人罗某至该公司借钱,以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债权人向罗某借出钱款。因罗某未按规定还款,且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等人多次找寻罗某未果,2017年7月某日晚,在打听到罗某位置后,赵某等人连续五天将其带至宾馆、足疗店等处轮流看管,并对罗某采取言语威胁、晒太阳等方式,要求罗某还钱。被告人马某某、赵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拘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虐待情节,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检察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非法拘禁案件均因索要债务而发生。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被告人成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伙同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经过预谋和分工后,于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间,分别在A市B区、C区驾车故意撞击酒后司机驾驶的车辆,然后利用酒驾司机害怕被交警处罚的心理,以索要赔偿为名向酒驾司机进行敲诈,共计十八起,涉案金额达二十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说法: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以数额较大为入罪标准,但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只需达到标准的50%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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