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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与“黑恶势力”相关的罪名都在这里了!(第四期)
时间:2018-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出重拳,扫黑恶,保平安 

    “黑恶势力”所做所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须接受法律的裁判。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来看看“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灾区”涉及哪些罪名?

    案例: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祝某某指使被告人肖某,由肖某纠集被告人陈某、苗某等多人前往A市B区某小区麻将室,以“收回门面”为由责令麻将室老板毛某限期搬走。遭到拒绝后,祝某某指使肖某、陈某等人前往一五金店内购买100根洋镐把及10包白手套。当日18时许,祝某某、陈某等数十人,驾车前往小区,并持所购买的洋镐把,将麻将室内的4台麻将桌、玻璃门、海尔柜式空调室内机外壳、绞肉机等物品砸毁;将橱柜、电饭煲等物品砸损。

   检察官说法:

   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成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就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

     案例:

    杨某某、钱某某等十四名被告人以免费服务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店内,美容师通过将被害人脸部涂黑,谎称其脸部有毒素,或在脸部使用减肥膏造成过敏假象,恐吓如不使用店内产品、不接受其服务会导致皮肤红肿、毁容等严重后果,同时以手机辐射会损坏店内机器为由不许被害人使用手机对外联络,迫使其在店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行为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美容产品、接受美容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

   检察官说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取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则可能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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