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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与“黑恶势力”相关的罪名都在这里了!(第五期)
时间:2018-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出重拳,扫黑恶,保平安 

   “黑恶势力”所做所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须接受法律的裁判。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来看看“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灾区”涉及哪些罪名?

   案例:

   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胡某等人共同出资,在A市某酒店内开设SPA会所,用于卖淫嫖娼。由被告人沈某某招募卖淫女在会所从事卖淫活动。此外,会所还招聘被告人严某某等人分工负责,为会所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帮助。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等人共组织卖淫女卖淫1000余次。

   检察官说法:

   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案例:

   自2008年4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以A市B区两处房为据点,伙同他人以欺骗、恐吓、强奸、禁闭、殴打、拍裸照要挟等手段,陆续控制并强迫万某某、贺某某、张某某等多名女子卖淫,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强行与万某某、贺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迫使二人卖淫。  

  2008年10月某日,王某的朋友(未归案)将欧某某骗至某宾馆302房,被告人罗某某以王某的朋友欠钱为由,威逼欧某某写下欠条,承诺不能还钱便自愿做“小姐”。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将欧某某带回出租屋,由其与其他被告人轮流看管。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和“阿志”(未归案)对欧某某进行打骂,强迫欧某某卖淫,欧某某不从,于13日凌晨从出租屋的窗口跳楼逃跑摔伤。被告人罗某某将欧某某带回出租屋看管。15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租车并指使冉某、王某某将欧某某运到C市古镇路边丢弃。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检察官说法: 

  强迫卖淫罪的行为对象既包括妇女,也包括幼女和男子。根据刑法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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