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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再投资,是“福利”还是“陷阱”?
时间:2019-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以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2件12人,受理审查起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件12人。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受理案件数、受理人数不仅较往年均呈上升趋势,而且更呈现出新的特点和难点。 

    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特点1.投资为名高息为饵,受害者多为中老年人。有别于往年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现阶段犯罪嫌疑人主要将目光投向中老年人的养老金上,以高额利息、返利为诱饵,鼓动中老年人投资。如该院办理的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158名受害人均为中老年人,其中60周岁以上的更是达128人之多。 

  2.作案方式多样,“网络传销”等成为新型集资手段。犯罪嫌疑人借用互联网平台,将传销手段运用到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以静态非吸、动态传销的方式,诱使受害者投资,牟取暴利;此外,有些犯罪分子打着经营公司的幌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诱使社会公众进行投资。 

 

  3.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今年该院办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人数均超百人,涉案金额均达千万元以上。 

 

  4.犯罪潜伏期长,早期发现难。前期以“低风险高回报”为口号,诱使群众不断增加投资,并按时支付利息或投资回报。后期即使部分投资者发现上当,但为了收回自己的投资,一般不会主动报案,甚至有意替犯罪嫌疑人掩盖犯罪事实。

 

  5.被害人诉求强烈,信访压力大。该类案件案发后,涉案款项通常已被挥霍或者去向不明,难以查证,实际追赃比例低,被害人损失无法得到及时弥补,易产生不满情绪,处理措施稍有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该院主要做法及成效:1.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严格依法办案,认真核查事实与证据,依法打击了一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加强与公安机关及内设机构之间的配合,形成侦、捕、诉为一体的案件线索沟通、移送机制。 

  2.提前介入,保证侦查效果。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针对非法集资案件专业化、复杂化等特点,抽调业务骨干适时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掌握并分析研判案情。 

  3.释法说理,加强风险防控意识。一方面及时掌握被害人诉求,认真详细研判案件的风险因素,及时向上级院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另一方面强化释法说理,化解被害人过激言行,疏导被害人情绪,做好安抚工作。 

  4.加强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工作实际,积极组织检察官参加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浓厚氛围。 

 

   主要困难和问题:1.案件管辖问题。该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有多起均涉及到外地的被害人。但实际办案中,“关联”程度如何把握,存在多层级犯罪的案件,可以并案到几级,本地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2.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投资人在初期拿到高额回报后,往往会将这部分回报作为新的“资本”重新投入,而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出具的收款证明却不能反映这一过程。因此,这也给犯罪数额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3.法律认定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注册合法的公司,打着投资项目的旗号,夸大项目的盈利能力,以公司的名义诱骗社会公众投资。但最后投资的钱财却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下,认定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就是一个难点。 

  4.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此类案件退查率高、办案周期长已然成为该类案件审查的现状。另外,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越来越多依赖于网络实施的新情况下,电子数据来源的合法、真实、客观成为定案的关键因素,直接影响对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认定。   

  5.事后追赃的问题。非法集资案件的案发,大多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资金链断裂,募集资金已被犯罪嫌疑人消耗殆尽,无法查明去向,造成追赃困难,众多受害人损失无法弥补,易向办案机关转嫁负面情绪,给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影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对策与建议:1.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突出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促使侦查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在依法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2.强化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研究。学习最新法律知识,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准确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提升办案水平;建立非法集资犯罪专家库,引进金融专业人士和法律专家,建立个案咨询、类案研讨等多维工作机制,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3.稳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继续加强执法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关于办案风险评估的规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发现风险并预警,对重大、敏感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主动接受统一指导、协调,做好矛盾和维稳工作。 

  4.加强非法集资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以案释法,通过现场法律咨询、设立宣传栏、“两微一端”平台等多种方式,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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