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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原政协副主席汪军受贿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9-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繁昌县原政协副主席汪军受贿一案,在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汪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先后担任繁昌县环保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财物280万元(实际取得140万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9.51万元,共计收受财物329.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军利用职权,向他人索取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索取的财物中,有14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被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能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主动退出3万元与行贿人、被留置调查期间退出部分违法所得50万元,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此,弋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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