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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打防结合 三管齐下 联动打击恶意欠薪
时间:2014-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雇请了一帮工人从事装修工程,自己收到工程款后通过虚报帐目,转移资产用于购房、购置地皮等方式转移、逃匿财产,谎称发包方未结清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120余万元。近日,被告人宋某某因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这也是我市首例该类犯罪被判实刑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芜湖市城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弋江区境内的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逐渐增多,拖欠、拒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也逐渐增多。2011-2013年,我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5件5人:其中2011年1件1人;2012年1件1人;2013年3件3人。

  一、案件特点

  1.从时间上看,都是发生在年关之时。这是工人需要工资回家过年的关键时期,也是讨薪的高发期。

  2.欠薪的民工出现了讨薪方式的极端化。堵马路、堵政府,热点事件频频出现,媒体快速报道使得其更加凸显。

  3.欠薪人数或金额都比较大。因为上述案例中涉及人数均在10人以上,金额也超过10万。

  4.均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层层分包后所发生欠薪事件。

  二、法律适用上的疑难

  1.主体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主体一般为具有用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确认单位主体资格,确定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是否由该单位独立承担,防止不具有独立责任承担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内设机构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在劳务关系牵涉多个单位时,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中厘清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报酬支付义务。在工程承包、分包、转包过程中,经常存在多个主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判断究竟是何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才能够准确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如我院受理的承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报捕案,承办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承伟作为发包方,与芜湖伟翔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建合同,而非直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不应通过刑事程序解决。

  2.“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界定。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指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限定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本院侦监部门监督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承伟案件,正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3. “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的证明责任适用困难。目前见诸公开报道的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均为行为人采取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型,对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型的案件,尚未有相应报道。其原因在于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对该类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调查取证、证据把握认定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如不严格把握,不少属于民事性质的欠薪行为将混入刑事程序。

  4.要慎用逮捕措施。对于这一类案件,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此类措施成为谈判利益分配的筹码。从有利于当前稳定的角度出发,让用工方做出让步,是最有效的处理方法。但是,首先必须考虑法律效果,如果连合法性这一起码要求都做到,却奢谈社会效果,实有舍本逐末之嫌。

  三、预防措施

  为了让农民工流汗不流泪,针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证据采集和固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院对近年来所办理的欠薪案件进行了梳理,找出问题的症结,打防结合,三管齐下,努力遏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1.加大宣传力度。对于农民工而言,其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比较差。对于资方来说,亦有不少小企业主对新法修改并不关心,在不经意间已经触犯刑律。这些都需要通过多渠道加大宣传,通过增强公众的法制意识,有效预防犯罪,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我院在年终岁未该类案件高发期,派出社区检察官分头深入各个工地,开展法治宣传,为农民工解答法律问题,引导务工人员理由维权,依法处理纠纷。今年无一起因恶意欠薪引起的上访、堵路等事件发生。

  2.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对策和建议,要求进行整改和反馈。人社部门在收到通知后,相当重视,建立了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专项制度,以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加大了对类案件的监察和打击力度。

  3.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通过简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依此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将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信息记入有关信用管理系统,作为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联动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