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安徽省检察机关“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其中弋江区检察院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这也是该院入选安徽省“十大典型案例”的第一起刑事检察案例。
【关键词】
涉恶案件 非法采砂 认罪认罚 评估报告
【要旨】
检察机关在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要求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生态治理修复费用,有效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方某海与被告人毛某、刘某武共谋,利用其三人合伙成立的芜湖锦裕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裕公司”),在长江芜湖段收购、转卖、过驳江砂,赚取非法利润,并由方某海负责具体业务。方某海与被告人曹某正合作,对外与非法采砂人员事先通谋,收购非法开采的江砂,通过曹某正的“中航浮158”浮吊船过驳后运输至上海,再由曹某正转售,曹某正支付给锦裕公司每吨1元的过驳费。方某海、毛某、刘某武等16人共同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经评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共计38048元,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涵养量共计需9223044元。
2020年9月18日,弋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恶势力组织纠集者毛某以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76万元;对陈大伟等11名恶势力其他成员中10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人判处拘役十个月,均并处罚金;对其他16名非涉恶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王某银等4名被告人单独或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合计86万余元,同时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本案系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恶案件。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同步审查,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主观明知认定、取证范围、取证程序等疑难问题及时沟通。本案涉案28人,涉及10个罪名、43起犯罪事实和7起违法事实,共70余册卷宗。专案组坚持关口前移,以起诉标准严格审查证据,引导侦查。专案组成员提前介入该案14次,对发现的问题均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安排落实,做到边审查、边建议、边纠错、边补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刑事检察部门同步将本案线索及时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由公益诉讼部门引导公安机关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进行取证,闭合证据链,夯实基础,使得民事公益诉讼紧紧融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推动加快诉讼进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专案组在前期提前介入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全案证据材料,查看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对本案20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合法性审查,形成笔录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专案组成员加班加点,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定性争议、取证问题,及时整理汇总,向上级有关部门专题汇报,重点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在前期提前介入和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专案组成员仅用一个半月就形成了348页、46万字的审查报告,如期提起公诉。
(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庭审质效,加快案件审理,弋江区检察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充分释法说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案件中的适用。在审查起诉阶段,督促各犯罪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及挽回损失89.816万元。检察机关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22名被告人,依法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案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达到78.6%,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典型意义
(一)加强内部协作,实现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多部门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案发第一时间即案件专案组,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检察部门共同办案,共同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扎实做好批捕、起诉、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快捕快诉,取得良好效果。
(二)注重生态修复,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同时,考虑到本案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促进及时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本案成功办理,不仅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不仅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而且付出经济上的代价,提高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警示社会大众,形成“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示范效应,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