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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周|以法护水 检察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里的守护指南
时间:2026-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3月22日至28日是第三十九届 “中国水周”,本届水周以“国家水网 世纪画卷”为主题,勾勒出我国水资源统筹调配、水安全保障、水生态保护的壮阔蓝图。


“世纪画卷”的落笔生根,必须以法治为纲。今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高票通过,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国家水网建设划定了法治边界,也为江河湖泊生态保护立下了刚性规矩,更为检察机关依法护水明确了职责。


这部法典为水保护立下了哪些硬规矩?

检察机关如何以法律监督之力守护碧水清波?

我们又能为护水做些什么?

今天,就带大家一一读懂。


法典划红线

这些行为,法律明令禁止

严守排污许可,无证排污绝对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检察官解读】排污不是企业的 “自由”,而是需要获得法定许可的行为。凡是涉及生产废水、污水排放的经营主体,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一律不得排放水污染物,这是涉水生产经营不可突破的底线。

保护河道安全,这些行为不能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检察官解读】这条规定从 “禁排” 和 “规范存放” 两方面,给水体废弃物污染划下严格红线。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尤其是含有汞、镉等剧毒物质的废渣,不仅严禁排入水体或直接埋入地下,就连存放场所都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措施,防止有毒物质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一旦违反,将面临高额罚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用水优先级,优先保障民生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粮食安全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生态修复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检察官解读】居民生活用水永远排在第一位。任何产业开发、项目建设,都不能以牺牲居民饮用水安全为代价,从法律层面牢牢守住群众喝水用水的民生底线。

检察亮利剑

护水履职,检察权责全明晰

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检察官解读】护水不是检察机关的 “独角戏”,更需要水利、生态环境、城管、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果发现相关部门对涉水违法行为监管缺位、整改不力,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打通护水监管的 “最后一公里”。

为公共利益 “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本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解读】当河道被污染、水源地被破坏、水生态被损害,影响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特定的受害人时,检察机关就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让受损的江河湖海得到修复,让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严厉打击涉水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对非法排污造成重大污染、禁渔期非法捕捞、河道非法采砂等严重涉水犯罪,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全民齐参与

履行法定义务,践行绿色节水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检察官提倡】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养成随手关紧水龙头、一水多用的节水习惯;不往河道、湖泊、雨水井倾倒生活垃圾、油污、农药包装废弃物;不使用含磷洗衣粉,减少生活污水污染;不在禁渔期违规垂钓、捕捞,不破坏河道水生植被,把守法护水融入日常生活。

行使监督权利,发现线索及时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检察官提示】如果发现企业偷排污水、河道被非法倾倒垃圾、饮用水源地被破坏、非法采砂采矿、禁渔期非法捕捞等涉水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留存照片、视频、地点等证据,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守护碧水清流,从来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法典里的明确规定,是检察机关的坚定履职,更是我们每个人的日常行动。值此中国水周之际,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同守护好每一滴水、每一条河,让碧水长流、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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