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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薪 “检察蓝”守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奋斗之路
时间:2026-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全方位保障劳动者和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弋江区检察院针对一些高频法律问题与维权要点进行梳理,为大家送上这份精准实用的“法治维权指南”。

书面劳动合同是维权第一凭证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核心条款。口头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切勿轻信 “先干活后签合同” 的承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拖欠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也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守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即便未签订传统劳动合同,劳动者按平台要求提供正常劳动的,实际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平台企业严禁设置不合理罚款条款,不得随意克扣配送费、劳务费,需足额、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同时要科学设定工作量与劳动强度,杜绝利用算法制定不合理考核规则、变相强制超时劳动,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 4 小时以上,企业应保障其享有不少于 20 分钟的合理休息时间,切实杜绝过度劳动,保障身心健康。

政策依据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人社厅发〔2023〕50 号)第三条:“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的,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维权指引

当您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请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与用人单位或平台协商解决;

2.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提示:对于劳动者因经济困难、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无法独立维权,或者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者进行民事检察监督,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创造幸福,法治守护尊严。弋江区检察院将持续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常态化开展精准普法与法律监督,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为广大劳动者撑起法治“保护伞”,让每一位奋斗者都能安心工作、舒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