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芳华绽放。在第116个“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弋江区人民检察院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紧盯妇女平等就业权保护,用法治力量撑起权益“保护伞”,为广大妇女同胞送上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
平等就业权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辖区内多家用人单位在招聘网站、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发布了“限男性”“男性优先”“已婚已育女性优先”等存在性别、婚育歧视的岗位信息,但相关岗位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该院依法向主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事用人单位发布含歧视性招聘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纠正违规内容,同时对辖区网络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从源头规范网络招聘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该单位高度重视、迅速整改。第一时间约谈督促涉事企业立行立改,并对辖区内招聘信息开展全覆盖排查。同时,通过发送公开信、入企指导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维护公平就业环境。
除了聚焦就业平等权保护,该院此前开展辖区月子中心专项调查,重点排查食品安全、母婴照护合规性等关键环节,以预防性监督筑牢母婴权益保护防线;还针对辖区部分公共场所未设立母婴室、设施配置不规范、日常维护不到位等侵害母婴群体权益的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推动相关场所完成母婴室设立、设施完善和规范管理。
检察官普法
这些招聘“红线”,用人单位要记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遭遇就业性别歧视该怎么做?
1. 留存证据:及时截图、拍照保存含有性别限制内容的招聘信息,记录招聘沟通记录、面试过程中的歧视性言语等,固定侵权事实。
2. 向行政部门投诉: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用人单位或招聘平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申请调解或仲裁:若因性别歧视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寻求司法救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发现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可向检察机关反映线索。